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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8浏览次数: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意见

大学生就业是当前最大的民生问题,为实现我院“招生——培养——就业”的良性循环,必须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确立全心全意为毕业生服务的宗旨,建立“重心下移、全员参与、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使我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真正做到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有利于合理竞争机制和正确引导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加强;有利于学院的教学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适应社会需要。

二、组织机构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对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总责。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就业指导、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主任和党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为成员。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系主任和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为成员。各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就业工作相关规定

1.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按照当年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2.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主要面向教育系统推荐就业,重点充实基层小学教师队伍。非师范类毕业生主要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3.在毕业离校前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持湖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发放的报到证到接收单位报到。

4.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原则上派遣回生源所在的市(州)、县(市、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指导机构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如本人愿意,其档案可继续留在学院招生就业处两年,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档案转到工作单位。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需自己办理人事代理,否则档案转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市(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5.凡有独立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同意正式接收的毕业生,均需提交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开具报到证的依据。

属于聘用性质的就业,由聘用单位出具接收意见并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凭接收意见和劳动合同到学院招生就业处领取本人档案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档案和户口挂靠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回到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由市(州)或县(市、区)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接收意见,到学院招生就业处领取本人档案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属于正式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直接转入工作单位;属于聘用的毕业生,档案和户口挂靠市(州)、县(市、区)人才交流机构。

四、职责分工

(一)招生就业处

1.执行国家和省里的就业方针、政策,拟订学院就业指导工作意见及相关规章制度,协调各系就业指导工作。

2.管理就业指导教研室并开展就业指导(侧重政策法规、就业形势、流程、择业技巧等),负责邀请专家到我院举办就业专题讲座。

3.组织各系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4.全力拓展就业市场,尽快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信息网络;组织全院性毕业生招聘会。

5.汇总统计各系上报的就业数据,掌握各系就业指导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向省教育厅报送就业工作进度情况。

6.接待用人单位来函来访,及时向各系反馈用人单位信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协助有关系组织专场招聘会。

7.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编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报到证及有关手续。

8.处理毕业生改派及其它遗留问题。

9.其他相关工作。

(二)各系

1.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在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将正确的择业观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相融合,指导学生合理规划和设计今后的职业生涯。在就业形势与政策分析、就业心理调适、就业技巧把握、就业权益保护、就业手续办理等方面对毕业生进行指导。

2.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利用教学、科研以及其它途径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广泛联系,收集用人信息,鼓励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招聘会。根据具体情况,召开小型毕业生招聘会,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牵线搭桥,多渠道推荐毕业生就业。

3.组织指导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表(内容为学院简介、本系简介、个人基本情况介绍、学习成绩统计表、辅导员和系推荐意见、学院招生就业处推荐意见、各种证书复印件、各种作品复印件等)。认真审核推荐表内容,填写推荐意见,确保推荐表内容能准确反映毕业生的基本情况。

4.随时掌握毕业生就业动态。负责本系毕业生有关数据的采集与统计,根据招生就业处统一安排,按要求交招生就业处汇总。

5.做好用人单位的接待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情况,积极做好推荐工作。热情接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6.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为毕业生顺利就业搭建平台。

7.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及毕业生质量反馈调查工作,注意收集具有教育、指导意义的典型就业案例,在本系乃至全院宣传推广。

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根据学院要求,保质按期完成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全院教职工特别是专业教师在指导、宣传、推荐、帮助学生就业方面的作用,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职能部门全力以赴、各系狠抓落实、教职工全员主动积极参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2.招生就业处和各系要通过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指导课,各种专场报告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帮助毕业生全面了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正确分析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就业成才观,鼓励毕业生下基层和到边远艰苦的地方就业。

3.教务处和各系要将就业指导课纳入教学计划,并作为公共必修课。学院成立就业指导教研室(挂靠于招生就业处),配备专职教师,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活动,保证每个学生大学期间就业指导课不少于1个学分,使就业指导系统化、制度化。

4.进一步加强网络媒体建设,逐步实现毕业生就业指导网络信息化。招生就业处和各系要进一步加强就业网站建设,充分发挥校园网络的作用,为毕业生网上求职提供方便。

5.举办各种类型的毕业生招聘会。由招生就业处牵头,在每年3月左右举办一至二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同时,招生就业处和各系要有针对性地与用人单位联系,不定期举办各类中小型招聘会,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6.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招生就业处与各系要恪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优生优推,特别是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要重点推荐。

7.加强毕业生就业安全知识教育,严把就业安全关。招生就业处和各系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安全知识教育,强化毕业生的就业安全意识,谨防毕业生受骗上当。凡来我院挑选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招生就业处和相关系要严格审查其相关资质、证件、介绍信等,面试地点由我院招生就业处或有关系安排,各单位不得接受中介单位和个人的招聘活动。

8.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各系要对本系毕业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档案。学院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一定的求职补贴,同时积极提供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等系列服务,努力为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找到合适的工作。

9.深入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研,了解社会对毕业生的要求。通过毕业生质量跟踪调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征求用人单位意见,根据用人单位对我院毕业生的评价,及时发现和改进我院在专业设置、素质教育、教学改革、学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10.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六、经费保障与管理

学院将加大经费投入,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按不少于当年学生交纳的全部学费的1%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并将其中的50%按毕业生人数划拨到各系,各系按7:3的比例分配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奖励经费根据业绩考评结果发放和使用)。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经费由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院领导统一管理,各系相关经费由分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掌握使用。

七、业绩考评与奖惩办法

1.学院建立就业指导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形成系统、科学的就业工作考核评估机制。由分管院领导负责、招生就业处组织,每年从组织领导、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成效等方面对各系就业指导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各系领导评优评先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与各系二次分配经费挂钩。

2.严格执行教育部把就业率和招生计划挂钩的有关规定,将就业率作为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制定的重要依据。就业率较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人数,就业较困难的专业适当压缩招生人数。

3.学院非就业指导专门人员,每帮助一名毕业生就业(含正式签订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给予适当奖励,经费从毕业生所在系部的毕业生就业奖励经费中列支。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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