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8浏览次数:次
湘一师院字〔2012〕22号
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促进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迈进,不断提高我院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学院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估各级主体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毕业生自主择业和学院推荐相结合,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全心全意为毕业生就业服务。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正常运行,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招生就业处,专门负责毕业生就业宏观指导工作。各系部成立由系主任、总支书记为组长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院系两级主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主动性、创造性,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共同做好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六条 各级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和指导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政策,部署安排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3、指导实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动员、协调全院各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4、研究处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5、定期听取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和支持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6、组织对职能部门及各系就业指导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表彰。
(二)招生就业处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及学院制定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意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等;代表学院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系开展日常就业指导工作;
2、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毕业生就业基地;
3、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4、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和资料,及时通过各种形式提供给毕业生;
5、积极举办各种类型招聘会,为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及“供需见面”提供条件和服务;
6、会同各系部及时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数据上报及毕业生档案整理工作;
7、负责组织实施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加强就业指导课的课程建设;
8、会同各系部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9、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建设与维护,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和信函发布我院毕业生的资源信息,为用人单位查询及招聘活动建立信息平台;
10、负责办理毕业生就业推荐、协议书签订手续;
11、负责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
12、负责办理毕业生档案迁转手续和人事代理工作;
13、会同各系部做好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率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
1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调研,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反馈社会对我院办学和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
15、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总结,协助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院年度就业指导工作考核、评估和表彰;
16、完成上级组织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系部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及学院制定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意见、规章制度;
2、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教育、相关咨询服务;
3、协助招生就业处做好本系部毕业生资格审查、生源统计及毕业生档案整理工作;
4、负责办理本系部毕业生就业所需的各种证明及推荐材料等手续;
5、积极开拓和建设本系部各专业的就业基地,拓展本系各专业的就业市场;
6、及时将招生就业处发布的就业信息公告给毕业生,组织和指导本系部毕业生参加学院举办的“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活动;
7、积极主动开展本系部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建立本系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信息库;
8、关心帮助贫困毕业生、女性毕业生等弱势毕业生就业;
9、负责办理本系部毕业生离校手续,协助招生就业处做好毕业生派遣工作,准确无误地做好毕业生档案的相关基础材料,并及时交招生就业处归档;
10、负责本系部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及统计,并按时报送学院招生就业处;
11、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有关的调研,做好本系部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总结和自评;
12、对本系部毕业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追踪调查,及时总结分析社会对本系各专业办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探索“招生――培养――就业”良性循环的培养模式。
(四)毕业生主要职责
1、认真进行毕业实习,完成各科学业,取得毕业资格;
2、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择业理念;
3、积极参加学院和系部组织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活动,主动了解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社会需求,并积极参加各类招聘活动;
4、认真准备个人就业自荐书,认真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生登记表”,及时了解就业信息,实事求是地选择工作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按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5、签订“就业协议”后,要认真履行协议规定。若要解除协议,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6、办理了就业报到证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7、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办理离校手续,归还各类欠款及其他物品;
8、遵守校纪校规,文明离校。
第三章 毕业生推荐和招聘
第七条 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就业的基础,各部门及全院师生要全方位、多渠道为毕业生收集和提供就业需求信息,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为不断提高我院毕业生就业率做出努力;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公费师范生)在未解除与原单位之间的协议或合同之前,按相关协议或合同安排就业。
第九条 毕业生推荐应实事求是,择优推荐。毕业生就业推荐意见由辅导员填写,系部分管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系部公章。推荐材料要有学院简介、系部简介、自荐信、毕业生个人信息资料、就业意向、教务处或系部盖章的主干课程的成绩单以及辅导员、系部和招生就业处的推荐意见、各类获奖和考级证书的复印件等。
第十条 对于到学院举办招聘会的用人单位,要查验其营业执照、介绍信等材料。招聘专业涉及到单个系部的,招聘会由系部举办;涉及多个系部的,招聘会由学院招生就业处举办。
第十一条 各系部在推荐毕业生参加各类招聘会时,要根据毕业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以及用人单位的具体需求进行择优推荐,同时,也要适当考虑让更多的毕业生有面试的机会,特别是要给予优秀的贫困生、残疾学生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和各系部对发布到各类网站上的招聘信息要严格审核其真实性,严防欺诈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四章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印制并编号,编号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每位毕业生只发放一套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凡要求列入就业派遣方案和办理报到证的,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学院统一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十五条 协议书必须妥善保存。凡因毕业生本人不慎丢失、损毁需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的,须向毕业生所在系部申请,经系部同意(盖章、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补发,并缴纳工本费。如经查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过就业协议书,应按签订协议执行,如有违约,后果概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双方签署意见,只要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和学院就业管理规定的即为有效,学院有义务敦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
第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就业协议书执行;对于情况特殊,要求再次择业的毕业生,首先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谅解和同意,在向学院出示有关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后,由毕业生本人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领导同意,到学院招生就业处办理有关违约手续后方可领取新的协议书,重新选择就业单位。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协议的,不予办理就业协议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已列入研究生招生计划、攻读硕士研究生(或考取专升本)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拟参加或已参加何种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通过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院出示有关证明,学院不按违约对待。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约的,须经学院和毕业生同意后才能办理协议解除手续,并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向学院和毕业生交纳违约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违约金数额应在就业协议中约定。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管理
第二十条 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并按时上交就业协议书、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和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学院在毕业生离校前集中办理就业报到证;省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二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由毕业生个人办理就业报到证,办理时须提供就业协议书原件(或回原籍申请)、毕业证书原件、学院招生就业处的介绍信。两年择业期满仍未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根据国家政策,学院统一将其就业报到证开至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定向培养学生(公费师范生)的就业报到证,学生毕业时统一开至定向培养协议单位。
第二十二条 因受处分、欠费、成绩不合格等各种原因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学院不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自签发就业报到证之日起一年之内遗失就业报到证,经本人申请、登报声明作废,交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核、盖章,可到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重新补办。补发的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遗失补办,原同号就业报到证作废”字样。签发一年以后遗失就业报到证的,不予补办。按有关规定,由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证明。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则上不能随意变动。但自就业报到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如确实因工作单位变更等政策允许的情况可以申请改办。改办时须提供原就业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退函、毕业证书原件、《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调整改派申请表》、原就业报到证和新单位的协议书或接收函。自毕业生派遣报到后时间超过一年的,不再受理改派,由毕业生自行联系新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档案关系的移动转入,或通过工作调动解决。
第六章 毕业生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档案材料归档、转递、保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后,学院按照就业协议书及时转递毕业生档案。毕业生档案原则上不得自带。
第七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教育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从新生入学教育开始,并列入教学计划,各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
第二十八条 就业指导主要包括就业政策、就业观念、就业信息、就业心理、择业技巧的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内容,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贯穿学生学习全过程,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能力、素质、习惯、知识结构等因素,采用授课、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实施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引导、鼓励和教育毕业生面向基层,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
第八章 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条 为鼓励和促进各系部更加高效地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学院制定相应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制度,每年从就业保障、市场开拓、常规工作、就业率等方面对各系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评选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为调动在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广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良好的校风、学风的形成,学院在推荐评选湖南省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制定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各级优秀毕业生由学院和系部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