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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现金、票据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8浏览次数:次

(湘一师院字[2012]48号)

一、为了加强现金、票据管理,确保现金、票据安全,预防经济犯罪,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制订本规定。

二、财务处出纳员全权负责学院现金、有价证券、票据的安全。出纳员必须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按规定管好、管细现金和有关票据,杜绝被盗、丢失事件的发生。

三、银行现金支票由现金出纳员保管,印章由岗位负责人和银行会计分别负责保管,签发银行支票、支取现金须经岗位责任人审核才能生效。

四、现金、有价证券、票据的存放地点,必须采取安全防范设施,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和消防设施,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五、学院财务保险柜内只能存放规定限额内的零散现金,每个保险柜的限额为2000元。当日收取和发放现金余额超出限额的,必须存入银行;确因特殊原因当日来不及存入银行的,必须报告学院保卫部门,由财务处和保卫处共同派专人24小时值班守护,确保现金安全,次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未经批准私自超出限额存放现金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全额赔偿,并将当事人调离或取消其在本单位的上岗资格。

六、财务人员存取现金,由负责安全保卫的岗位负责人组织,须学院派车、保卫部门派人,由两人以上同行;大额缴款尽可能请银行上门服务,存、取现金在交接时必须当面点清,存、取凭证随现金一起办理交接手续。

七、工作人员办公室的各类容器内不得存放现金,因违反规定而造成被撬、被盗、公款丢失的,除负全部赔偿责任外,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在现金、票据存放地点的工作人员,应时刻提高警惕,发现可疑情况或隐患,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遇到犯罪分子盗窃、抢劫,应设法报警,尽最大努力保护现金、票据的安全。

九、实行现金、票据安全管理检查制度。财务处和各二级财务单位应每月由主办会计组织自查一次,对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全校性的检查由财务处、保卫处组织实施,随机进行,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检查结果均应有详细记录并在适度范围内通告。检查中发现违规事例,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十、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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