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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8浏览次数:次

湘一师院字〔2011〕4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仪器设备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工作中能正常、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家财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领导要经常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自觉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设备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 不遵守本部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

(二)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而使用仪器设备;

(三) 擅自拆卸仪器设备零部件;

(四) 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被盗或丢失;

(五) 仪器设备外借,长期不归还,造成事实上丢失;

(六) 出国、出差途中携带仪器设备被盗;

(七) 将设备挪用私用造成损坏丢失;

(八) 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第四条以下几种情况经核实确认后,可免予赔偿。

(一) 在正常操作使用的情况下,由于设备客观原因,或不可预见等特殊情况造成损坏;

(二) 由于仪器设备超过了正常使用年限而造成的自然损耗、损坏;

(三) 因特殊情况(如突然停电、停水、停气、雷击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五) 属于被盗并有当地公安部门证明且经查实个人无责;

第五条学院教职工调离、退休或机构异动前,应将所使用或保管的全部仪器设备移交给所在部门。如果调离、退休或机构异动前未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将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仪器设备丢失事故进行赔偿处理。

第六条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的责任区别。

(一) 因个人工作不负责任或挪用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由个人赔偿;

(二) 因部门操作规程不完善或安全防范不严造成损坏丢失的由部门赔偿;

(三) 未经学院主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个人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学院,造成损坏丢失的,须加倍赔偿;

(四) 属于多人保管、共同负责但保管者未尽到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七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一) 仪器设备在折旧年限以内,按以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原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折旧年限

(二) 仪器设备超过折旧年限,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价值评估,按评估价值赔偿,且赔偿金额不低于原值的10%。

(三) 折旧年限如下:电子产品类8年;仪器仪表类15年;机械类20年。

(四)对于电脑、照相机、摄像机、传真机、打印机、移动硬盘等民用性较强的设备器材,不论公用或配备给私人保管使用的,如丢失、损坏或挪作他人私用,原则上照价赔偿。藏匿不交者,除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第八条赔偿处理程序

1、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后,所在部门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明确事故责任人。

2、由责任人书面报告损坏或丢失的原因,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3、部门负责人核实情况后写出处理意见并签字盖章,再报资产管理处。

4、学院资产管理处计算赔偿金额。

5、报主管院长审批。

6、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的赔偿处理或行政处理意见,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赔偿手续办理

(一)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实相关情况,并计算和认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由赔偿责任人到学院财务处缴纳。财务处收到缴款后,开具缴款收据,缴款人凭缴款收据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的销账手续。

(二) 所有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金均进入学院财务账。

(三)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责任人,须在部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处确认赔偿金额后两周之内缴纳赔偿款。对无故拖延者,每日另行收取赔偿金额2%的滞纳金;对拒绝赔偿者,学院将予以通报,并对其采取适当经济和行政手段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院此前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仪器设备 赔偿 办法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1年1月7日印发

录入员:赵志明 校对员:周大庆 (共印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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