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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3-26 16:53   来源: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下载
  鄂中法发〔2023〕178号
  各旗区政协、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篮球竞彩app下载总书记关于诉源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持续深化诉源治理成效,实现矛盾纠纷源头性预防、实质性化解,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关于推进新时代全市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诉源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鄂尔多斯市政协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篮球竞彩app下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联合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各旗区政协、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各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政协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篮球竞彩app下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2023年10月11日
  鄂尔多斯市政协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委政法
  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篮球竞彩app下载 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关于在全市
  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及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政协内蒙古篮球竞彩app下载委员会、内蒙古篮球竞彩app下载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本意见如下:
  第一条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构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调解组织、保险机构、鉴定机构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工作格局,实现事故定责、理赔计算、调解、鉴定、诉讼、理赔等业务的信息共享和联合处理,构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多元化解、合力处理纠纷的协同工作格局。
  第二条 开展道交纠纷多元解纷工作应当依法、公正进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不得损害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开展道交纠纷多元解纷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制调解,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协、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保监会共同参与,按照定期、不定期结合的方式召开,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下指导,对全市道交纠纷多元解纷工作的成效定期进行评估,适时制定、调整工作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政协负责综合协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解纷工作,监督各方履行应承担的责任。推进以“事故处理+保险理赔+调解救助”3项事故调处关键环节为基础的道路交通事故服务中心建设,形成交警、保险、调解部门联合进驻,法院、司法等若干部门协调配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3+X”服务模式。
  第六条 市委政法委负责推动综治中心与“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实战化运行,依托综治阵地,促成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相关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员以常驻、轮驻或按需进驻的方式入驻各级综治中心。全力推进已建成的市域“智治”平台与“多多评”融合,切实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化解赋能。 
  第七条 市法院负责道交一体化平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数字法院系统的对接维护工作;加强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化解工作的业务监督指导,在全市范围内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先行诉前调解;指导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在线受理诉讼;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委托鉴定和案件审理;会同各部门、各基层法院共同研究、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规则和赔偿标准,实现调解、裁判、保险理赔等纠纷解决各环节的尺度统一。
  第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交管部门完成道交一体化平台与公安内部平台的数据对接;及时、准确将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当事人、事故车辆、当事人责任认定、事故复核情况等信息录入道交一体化平台;积极配合落实诉前调解制度,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有争议的,积极宣传引导当事人选择“道交一体化”平台处理,不断扩大平台的知晓率、普及率、覆盖面,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交警办案、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三位一体”的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快速化解机制。主导道路交通事故服务中心建设,推进“3+X”事故调处服务模式,做到道交一体化平台与道路交通事故服务中心的深度融合,实现“轻微事故即时处理、事故复核就近接收、民事赔偿就地调解、社会救助现场办理、保险公司当场理赔”的工作目标。
  第九条 市司法局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培训、管理、考评人民调解员,将道理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应当将调解相关信息上传至“道交一体化”平台,便于各职能部门共享。
  第十条 市司法局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建立全市范围内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事项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名册录入道交一体化平台,供调解组织、调解员、当事人确定。
  第十一条 市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完成道交一体化平台与理赔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督促指导保险公司主动参与公安机关行政调解、保险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建立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异地授权、及时应调、快速审批等机制,将保险公司调解率纳入考核体系,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牵头成立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快速理赔服务机制,当事人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发起一键理赔的,监督保险公司限时理赔,适时到帐。及时履行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生效调解协议、调解书、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对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理赔的,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与调解。公安交管部门接警后应按规定期限作出事故认定,并及时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信息、送达地址确认信息、询(讯)问笔录、事故认定书或证明、鉴定材料、勘查信息、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行政调解等信息录入办案系统,数据同步至道交一体化平台,便于各部门在线共享。对于当事人同意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的,应当及时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服务中心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对于未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束调解程序,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及时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或线上调解。调解成功的,及时将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录入道交一体化平台。当场履行完毕的,纠纷了结;达成调解协议未当场履行,当事人在三十日内申请司法确认的,及时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引导当事人通过一键理赔方式实现权益。指导当事人使用理赔计算器,引导当事人确定合理赔偿预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在线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诉讼途径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探索鉴定前移机制。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申请诉前鉴定的,公安交管部门以及有关调解组织在调解阶段可依当事人申请和纠纷处理需要启动鉴定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
  (二)调解组织对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并组织当事人对鉴材发表意见;
  (三)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调解组织依法定程序确定鉴定机构;
  (四)调解组织向鉴定机构发送鉴定委托书;
  (五)鉴定机构认为属于该机构业务范围的,向当事人发送缴费通知,认为不属于该机构业务范围的,及时反馈退回,调解组织重新组织选定鉴定机构;
  (六)当事人缴纳鉴定费用;
  (七)调解组织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所需材料;
  (八)鉴定机构在线鉴定或者线下完成鉴定并上传鉴定意见;
  (九)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十)调解组织对鉴定意见进行评价;
  (十一)因鉴定材料不足、鉴定标准错误等原因确需补充鉴定的,调解组织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者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鉴定后未达成调解,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依法认定鉴定意见的效力。
  调解组织委托并完成鉴定流程的,可单独计算工作量。
  第十五条 及时进行在线司法确认。加快在线司法确认流程,经公安交管部门、保险行业或有关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未当场履行,当事人在线申请司法确认的,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认为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起诉的,登记立案之前,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应填写《诉前调解申请书》并签字确认。确认后,由人民法院向相关调解组织发送委派调解函及相关材料。调解组织应当自接受案件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不包含伤残鉴定、损失评估等时间)。调解程序参照第十二条程序进行。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同意调解的,可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引导各方当事人,由侵权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保险公司自愿承担的除外。保险公司因已经形成的司法裁判标准或理赔标准拒绝调解而进入诉讼,或因已在全市两级法院就同一保险公司的相同理由作出过生效裁判而反复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向市金融监管分局、保险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市金融监管分局可就保险公司的多次重复诉讼行为进行逆向评价。
  第十九条 利用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符合救助基金垫付的情形,积极、及时予以救助。与道交一体化平台建立信息交互机制,规范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和审核流程,提高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效率。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救助基金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提示,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申请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以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解纷为抓手,整合红十字会、残联、工会等社会团体救助资源,切实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中发挥社会救助的优势作用,凝聚“救急解困”合力,探索构建“司法救助”为主,“社会救助”协同发力的救助工作局面,承担起相应的纠纷解决和救助责任,真正做到精准救助。
  第二十一条 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将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机制纳入法律宣传活动体系,提升纠纷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道交一体化平台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增进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形成有利于提升道交一体化平台使用率的良好氛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印发